前几日,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媒体详细梳理披露,公众关注的不再是受贿数额,而是其受贿后干预法官办案、操控司法案件结果的触目惊心。已经形成产业链的流程,案件当事人到律师在内的司法掮客,再到法院领导,再到自己出马发表倾向性意见,或是办案法官俯首听命其指使,最终是案件结果大多操控自如。这一系列流程,让本应赋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寄托,对社会矛盾纠纷具有终局强制裁判效力的司法公信,引发空前的关注。有自媒体撰文称,“张家惠”们的以案谋私,实则是在摧毁,司法的公正权威属性,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。
根据媒体披露,张家慧受贿后干预的60多起案件中,承办法官按照其意思办理的案件有28起,其中大部分改变了裁判走向。其直接向下级法院领导、办案法官过问案件,提出办案意见,也有一些案件,承办法官拿出判案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,张家慧就发表有利于请托方当事人的意见。当然,也有少数下级法院领导、办案法官拒绝了其过问指使。
判决书里有一法官数年之间,从拒绝张家慧干预,到给予关照,再到受贿请托张家慧干预案件,很让人回味。2013年的海医附院案件中,海南高院法官刘彦贵被张家慧叫到办公室,后按照张家慧的要求重新合议了案件。但在2016年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公司海南公司相关的案件中,他两次拒绝了张家慧的请托。2017年,张家慧再次找到刘彦贵,要求其在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二审时关照该公司。这一次刘彦贵没有明确拒绝,将案件发回重审。到了2018年,刘彦贵帮一家公司及其代理律师找到张家慧的外甥刘磊,通过后者给张家慧送了50万元,请求关照案件;之后刘彦贵又为律师朋友胡田牵线,通过刘磊送给张家慧30万元。
在某些人看来,领导私下过问案件,是对自己的信任,是领导职权的应有之意。短短几年之内,办案法官从拒绝领导过问,到俯首听命,再到主动请托其过问案件,至少说明,法官也知道法院领导过问案件的不对,但经过时间的“磨砺”,也“顺应”了这一“潜规则”。究其原因,法院领导过问案件,具有让作为属下的法官难以拒绝的天然优势。
12月16日,中纪委网站发布了一篇《做错人生选择题,审判长走向被告席》文章,讲的是原吉林省高院副院长吕洪民以案谋私的案例。文中提到,作为法院领导的吕洪民,在接受请托之后,干预案件的方法有两种: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案件,他借听取案件汇报的机会,直接提出处理意见;对不属于自己监督范围的案件,则以院长监督名义要求办案人汇报案情,向办案人阐明自己的“观点”,进而影响案件裁判结果。吕洪民自诩这种干预法官办案的方法为“徇私不枉法”,即使办案法官也看不出破绽。
这是不是跟前文中的张家慧干预办案手段类似?真正审理了解案情,仔细研究案件法律问题的,应该是承办法官,些法院领导听了半天办案人员的汇报,连法条也不查、案卷也不看就拿出办案意见,尤其是那些动辄上千万上亿元标的的案件?可是,当法院领导拿出办案意见,即使办案法官有不同意见,又有几人敢拒绝呢?尤其是过问案件的还是本院领导时。以法官的入额遴选为例,来说说法官为何不敢得罪法院领导。所谓的法官入额遴选分考试和考核两个阶段,本别占30分、70分。考核分为民主测评和业绩考核,都是用“集体投票”排名词。民主测评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,分别对应100、80、60、40分。投票分为A、B、C三类。院党组成员为A票,占30%权重;中层正职和科级干部为B票,占30%的权重;其他人员为C票,占40%的权重。业绩考核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个等次,分别赋分100、80、60、40。选票同样分为ABC三类票,计分方法与民主测评相同。
如此的测算标准,如果一个法院五名党组成员占30%的权重,每人就是6%的投票权,其他普通干警100人占40%权重,每人占0.4%的投票权,相差了15倍,也就是说,领导一人投票顶普通干警十五人的投票。有些法院规定院领导投完A票,还可以再投B票,那差的就是二十倍以上了。基本上,得罪了一名院领导被投了否决票,基本就入额无望了。如此以来,想做法官的第一步,就是要搞好跟院领导的关系,试想,当领导因私,多半不明确告诉是因私而是以监督的名义过问案件时,那个想做法官、做了法官想进步的,敢公然杵逆领导的意思?关于领导干部禁止过问案件的规定,早在2015年中央就有专门文件,更不用说各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官独立裁判流程案和案件研究程序,可在以上的案例中,法院领导过问案件不到案发时,从未见有人按照规定,登记过领导过问记录。这是案发后查出来的,那些没有案发的,又有多少么?有文章就指出,在行政权主导的司法体统内,案件“打声招呼”的领导,对领导指示俯首听命的法官长期存在,是因为法院领导手中掌握着法官的行政管理权。只要被打招呼的法官,在职务晋升、职级评定、评先评优等个人重大事项上,影响权和决定权掌握在打招呼人的手里,也就不得不从命。这种影响权也会体现到同事也具有投票权上,当然,不排除有些人也想从打招呼人获得现实利益的存在。不能一概而论,比如张家慧案件中,就有一些司法人员不听其招呼,虽然电话里答应,但之后没有向合议庭打招呼,案件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理。但是,这样杵逆领导会有什么代价呢?会不会跟那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、做过十年律师、五年法官,三次入额遴选均排名垫底,不得不今年十月份公开向省高院院长发公开举报信,质疑本院入额遴选公正性的“员外”,一样的命运呢? 往期文章:实习律师直接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,法官助理任律师需要两年之后,这公平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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